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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廉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廉江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111号原告:钟某某,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广东省廉江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黄诚镇,局长。委托代理人:郑风,廉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温广武,廉江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廉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其权利,原告钟某某在自愿的情况下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 陈 调代理审判员 :方亦操代理审判员 :傅彩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经纬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