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民字第1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良锋与绍兴县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良锋,绍兴县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邵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1704-1号申请执行人:吴良锋。被执行人:绍兴县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农副产品一条街C号楼。法定代表人:邵卫国。被执行人: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龙尾山村。法定代表人:邵卫国。被执行人:邵卫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曙光印染有限公司所有的定型机等机器设备[详见绍中兴评(2015)第286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