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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军明与被执行人周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91号申请人:樊军明,被执行人:周朋、李丽丽、李广良、李广仟、张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军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阿黑哈提代理审判员 张 强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漆 文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