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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占五与巴州筑磊建材有限公司、新疆香格尔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占五,巴州筑磊建材有限公司,新疆香格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占五,男,汉族,1977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州筑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第二师二十九团团部。法定代表人:于方勇,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苏刚,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香格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第二师三十团汽车连。法定代表人:李天增,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上诉人刘占五与被上诉人巴州筑磊建材有限公司、新疆香格尔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5)库垦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占五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占五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占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2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刘占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荣代理审判员  于新玲代理审判员  盛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