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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XX与许中华、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许中华,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930号原告XX,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许中华,男,38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中天御园工地。被告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组团*号楼北。法定代表人赵振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许中华、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中华、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许中华、赤峰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