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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傅裕与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裕,陈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93号原告:傅裕。被告:陈坤。原告傅裕为与被告陈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将诉请违约金部分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11日,被告陈坤向原告傅裕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0日至2014年12月30日,约定违约金为1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经原告催讨,借款本金10万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傅裕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陈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2660元,由被告陈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上官芳芳人民陪审员 叶 淑 红人民陪审员 林  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