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武城支行与被告李远春、赵宝敏、李世军、李远敏、丁连峰、宋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李远春,赵宝敏,李世军,李远敏,丁连峰,宋洪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负责人张宏健,行长。被告李远春,男,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赵宝敏,女,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世军,男,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远敏,女,198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丁连峰,男,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宋洪杰,女,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远春、赵宝敏、李世军、李远敏、丁连峰、宋洪杰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远春、赵宝敏、李世军、李远敏、丁连峰、宋洪杰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张汉军审判员 田玉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