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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尊生与刘艳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尊生,刘艳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刘尊生,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艳忱,男,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尊生与被告刘艳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尊生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尊生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