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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榜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榜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81年1月12日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新疆打工期间,被告擅自出走,至今去向不明,由于时间太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0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12月29日生女孩王某。2006年2月原、被告一起到新疆打工,同年6月,被告私自出走,原告及被告家人到处寻找被告,至今无音讯。女孩王某一直随原告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出走已长达九年,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对原告抚养孩子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孩子王某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胜军人民陪审员  范恩山人民陪审员  范永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子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