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再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效刚、赵效新与赵效新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效刚,赵效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再终字第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效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效新。委托代理人:李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赵效刚与被申请人赵效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菏牡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赵效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菏民一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效刚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菏民申字第8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赵效刚,被申请人赵效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和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侯圣春代理审判员 井 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