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0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俊红审 判 员 张寿岑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德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