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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吴小平与王宝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平,王宝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吴小平。委托代理人刘正荣。被告王宝国。委托代理人谭顺祥,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平与被告王宝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吴小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岭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俊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