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涛平与湖北赫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赫柏投资开发有限司,徐涛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赫柏投资开发有限司。法定代表人凌逢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涛平。委托代理人许少华,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北赫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涛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徐涛平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93号民事裁定保全查封的财产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本院对湖北赫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三一八国道北侧(土地使用证号为仙国用(2011)第2750号,使用权人为湖北立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面积为13335.87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继续查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徐涛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湖北赫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三一八国道北侧(土地使用证号为仙国用(2011)第2750号,使用权人为湖北立泰钢材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面积为13335.87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魏天红代理审判员 任 婕代理审判员 刘汝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