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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817号原告谭某某,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兴义镇。委托代理人夏正文,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兴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