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某某、陈某某、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蒋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鄢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某某、陈某某、福建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银行铁岭分行营业部帐号3168XXXX7939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银行铁岭分行营业部3168XXXX7939帐号内存款23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