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速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崔某某出生日期1977年4月XX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5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755号指控事实2015年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XXXB**号黄色中华H530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泰薛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灵山卫枢纽站附近,与一辆鲁XXX3**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崔某某驾车沿两河路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2路公交车总站点处,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瑞习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鸣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135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