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少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向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少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姜某某,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向某某,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