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埇执字第00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袁挥与白祥起、白祥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挥,白祥起,白祥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埇执字第00495-2号申请执行人:袁挥,男。被执行人:白祥起,男。被执行人:白祥早,男。本院依据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的(2011)皖宿拂公证字第97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白祥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祥早于2012年4月2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祥早、白祥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计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