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信宜华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深圳克鲁伯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华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深圳克鲁伯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信宜华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地址:信宜市东莞大朗(信宜)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梁振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爱玲,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明珍,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克鲁伯餐饮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安康路18号F楼1楼。法定代表人张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宜华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克鲁伯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深圳克鲁伯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信宜华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宜华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其对被告深圳克鲁伯餐饮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信宜华辉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秋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