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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洪林与张帅(张西帅)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林,张帅(张西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林。被执行人张帅(张西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帅(张西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帅(张西帅)所有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冀T×××××)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私自买卖、过户、变更,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