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大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东营区华夏肉业冻品商行与广饶县大王镇齐禧顺风肥牛火锅城、王贝贝、杨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华夏肉业冻品商行,广饶县大王镇齐禧顺风肥牛火锅城,王贝贝,杨兴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大商初字第119-1号原告东营区华夏肉业冻品商行。住所地:东营区西苑水产市场。被告广饶县大王镇齐禧顺风肥牛火锅城。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长春路。被告王贝贝,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兴山,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区华夏肉业冻品商行诉被告广饶县大王镇齐禧顺风肥牛火锅城、王贝贝、杨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7万元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贝贝名下车牌号码为鲁******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二年,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赠与、过户等手续,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