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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罗大华与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大华,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65号原告罗大华,男。委托代理人任华章,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佰从祥。委托代理人王家彬,重庆忠县中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负责人唐德政。第三人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负责人张思琴。委托代理人刘清平,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继华,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涉嫌诈骗为由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罗大华承担。审 判 长  夏茂中审 判 员  韩恩齐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