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罗大华与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大华,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65号原告罗大华,男。委托代理人任华章,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佰从祥。委托代理人王家彬,重庆忠县中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重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负责人唐德政。第三人苍溪县兴昌兔毛加工厂。负责人张思琴。委托代理人刘清平,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继华,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涉嫌诈骗为由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罗大华承担。审 判 长 夏茂中审 判 员 韩恩齐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