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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公明、陈金娥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元龙,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周公明,男,1973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陈金娥,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1)第15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2年12月2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周公明、陈金娥发出(2013)慈行非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3452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申请执行人周公明、陈金娥在银行的存款23553元(含执行费101元、罚款10000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XXX****XX4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