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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樊永强诉被告王锐、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永强,王锐,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樊永强,男,汉族,40岁,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恒,内蒙古“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锐,男,汉族,35岁,现住址不详。被告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负责人刘利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永强诉被告王锐、巴彦淖尔市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锐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经多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永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退还原告樊永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乔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宝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