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48号原告: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叶峰,董事长。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建业大厦1901号。法定代表人:许德海,董事长。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负责人:李吉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沧州百丰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北方泽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沧州分行718080770018010007526账户存款2550000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