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275号原告焦某某,女,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兴,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被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07年7月登记结婚,2007年4月23日共同生育一子郭某甲,其与被告婚前了解较少,被告在2009年染上毒瘾,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执,但被告屡教不改。2011年7月4日,被告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9个月,2015年4月4日刑满释放。其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郭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辩称,其确实曾经吸毒,并因抢劫罪被判入狱3年9个月,刑满释放以后,其已经戒毒,并已经改正了身上的缺点。其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希望原告给其一次机会,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3月24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23日生育一子郭某甲。被告郭某于2009年染上毒瘾,后因抢劫罪被判入狱3年9个月,2015年4月4日出狱。2015年4月22日,原告焦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庭审中,原告焦某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抚养费由被告郭某承担,郭某每月给付1500元。被告郭某认为其与原告焦某某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结婚8年,婚姻基础较好。被告郭某虽有吸毒的恶习,但其经过监狱改造,已经认识自己的错误。只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不会影响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焦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小梅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