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程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