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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贾某,男,聊城市济聊馆高速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被告刘某,女,聊城市复退军人医院工作人员。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份相识,短暂交往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和,在一些事情上无法达成一致,致双方矛盾不断。××××年××月××日生一男孩,名贾某某。婚生子的出生不但没有缓和双方的矛盾,反而增加了双方矛盾产生的缘由。被告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辱骂原告。在孩子一岁多时因无法忍受就向原告提出离婚要求,但经老人劝说,为了孩子原告是一忍再忍。但原告的容忍没有换来夫妻感情的建立和家庭的和睦,原告结婚后不但平常不回家看望我的父母,就连过年、老人的生日也不回家,让我无法面对父母及亲朋好友。由于双方的性格自始不和,后发展到连一点小事也无法达成一致,一点琐事都能成为双方矛盾激化的导火索,所以吵架、打骂成了家常便饭。被告打人从不计后果,手边有什么东西顺手拿起就打原告,致原告多次受伤。3年前因双方打架,被告叫来其弟弟和表弟打骂原告,甚至2014年夏天因双方矛盾升级直至拨打110报警才得以解决。由于几乎天天吵、骂、打,原告深感连邻居都无法面对。每次原告都为息事宁人、为了孩子和邻里影响不愿和被告过多计较。被告对原告极度不信任,多年前就将原告的工资卡拿走,每个月只给原告500元花销,而且每月拿钱时都让原告签字,就这样有时还被骂作吃软饭。为了减少双方矛盾,原告从不在家吃饭,只是每天晚上十点左右回家睡觉。近三年来原、被告一直未同床,也无夫妻生活。现原告在外租房居住。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答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相识,相互交往后在相互认可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名贾某某。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2年夏天,原告酒后回家,当时被告在家修理卫生间管道,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的哥哥及被告的弟弟都来劝说。原告称被告在经济方面对其管理严格,自己的工资卡由被告掌管。被告辩称因购房还贷款和生活支出较大,在经济方面管理严格也是为了家庭。原告称其于2014年12月10日租房居住,被告称原告是在2015年3月15日外出居住的,但原告也经常回家。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交往,在相互认可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认定原、被告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原、被告结婚二十余年,且育有一子,应说明原、被告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事实上,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是每个家庭在所难免,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要多沟通交流,遇事多商量,努力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共同构建和谐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王祥圣人民陪审员  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