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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莼民三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平义与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义,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莼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李平义,农民。委托代理人:邬国明,宁波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松岙镇街二村。法定代表人:王小妃,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义诉被告奉化市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义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