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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宫平与宫钊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平,宫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929号申请执行人宫平,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宫钊山,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平与被执行人宫钊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936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9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立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