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8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吕益庭、叶菁。被告:孙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邬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