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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8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吕益庭、叶菁。被告:孙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邬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