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洪发与韩振行、赵希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发,韩振行,赵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501-2号原告:张洪发,1952年2月3日。被告:韩振行,1978年10月8日。被告:赵希忠。本院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50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因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名下丰田(车牌号为鲁N×××××)、帕萨特(车牌号鲁N×××××)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秀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