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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洪发与韩振行、赵希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发,韩振行,赵希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501-2号原告:张洪发,1952年2月3日。被告:韩振行,1978年10月8日。被告:赵希忠。本院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50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现因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名下丰田(车牌号为鲁N×××××)、帕萨特(车牌号鲁N×××××)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孟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秀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