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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杨寿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122号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1207室。法定代表人王荷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主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开阳村。法定代表人杨寿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寿丰。被告潘建晓。被告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二路15号(红洲村)。法定代表人谢友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美丽。被告谢友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聚泰织造整理有限公司、杨寿丰、潘建晓、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周美丽、谢友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苏州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一非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人民陪审员  李圣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