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裘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76号原告齐某某。被告裘某某。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东方银座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裘某某、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