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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安徽赛尔家俱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赛尔家俱有限公司,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8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赛尔家俱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董双六被执行人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张明。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013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款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