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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苑树财诉被告白特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苑树财,男,194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白特木乐,男,56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树财诉被告白特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苑树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树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苑树财负担。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立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