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忠华故意伤害(致死)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496号罪犯李忠华,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景谷县人,捕前住云南省景谷县,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月9月11日作出了(2012)景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忠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5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李忠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普中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17日,罪犯李忠华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496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李忠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华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李忠华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李忠华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忠华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4个,可以减刑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