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伟藏诉高国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藏,高国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907号原告王伟藏,女,1977年5月9日生,汉族。被告高国芳(曾用名高国峰),男,1976年3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藏诉被告高国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伟藏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