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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伟藏诉高国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藏,高国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907号原告王伟藏,女,1977年5月9日生,汉族。被告高国芳(曾用名高国峰),男,1976年3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藏诉被告高国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伟藏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关一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