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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琼英诉宋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琼英,宋永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张琼英,女,1974年5月29日生,汉族,成都市新都区人。被告宋永菊,女,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琼英诉被告宋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琼英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725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张琼英负担。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