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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台县景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师爱、临泽县公安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台县景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师爱,临泽县公安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14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台县景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三红,男,高台县宣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师爱,男,汉族,甘肃省临泽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泽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李虎,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台县景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师爱、临泽县公安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台县景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三红,被上诉人师爱及被上诉人临泽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贺登通、李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发回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22元,退还上诉人高台县景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袁建银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凌庆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