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月耕与陈玉霞、刘德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耕,陈玉霞,刘德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54-2号申请执行人张月耕,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玉霞,农民。被执行人:刘德付,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月耕与被执行人陈玉霞、刘德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月耕于2015年1月6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7726元,被执行人陈玉霞、刘德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玉霞、刘德付为了逃避债务,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