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铁军与龙长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91-7号申请执行人周铁军,住四平市。被执行人龙长林,住四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铁军与被执行人龙长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000.00元,因被执行人以工资形式分期给付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龙长林有执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