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50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捕前系婚纱店员工。曾因吸毒,分别于2008年5月25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09年1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0年3月18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于2012年9月7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4年12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姑苏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张正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