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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何产平与周考耀、何双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产平,周考耀,何双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何产平,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周考耀,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身份证号码:***************。被告何双贞,女,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2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何产平申请撤回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周考耀所有的位于封开县江口镇香槟壹号C栋2002房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封房20140700**)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周考耀所有的车牌号为粤HV19**号小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莫湛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丽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