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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周勇,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委托代理人杨希,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负责人候德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建杨,男,汉族,1990年8月23日出生,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溆浦县。原告周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2015年3月18日,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勇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伍建华和人民陪审员刘云秀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代理书记员鄢敏担任法庭记录。2015年5月7日,原告周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周勇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勇军审 判 员  伍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富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鄢 敏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