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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乐与叶金水、凌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130-1号本院2015年3月18日对原告张乐与被告叶金水、凌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曾都区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第3页中判决主文的“被告叶金水、凌敏内赔偿原告张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733.92元”补正为“被告叶金水、凌敏赔偿原告张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733.92元”。审判员  靳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