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乐与叶金水、凌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130-1号本院2015年3月18日对原告张乐与被告叶金水、凌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曾都区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第3页中判决主文的“被告叶金水、凌敏内赔偿原告张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733.92元”补正为“被告叶金水、凌敏赔偿原告张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733.92元”。审判员 靳鹏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