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茂武与杨双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武,杨双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李茂武,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杨双华,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武与被告杨双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李茂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李茂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