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二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047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县义州镇东南街魏家胡同。被告刘某,女,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县。被告李某,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住义县义州镇振兴街农机住宅楼******号,身份证号码2107271974********。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凯审 判 员 张莉莉人民陪审员 师久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