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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吕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君,吕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241号原告:王银君,1962年9月14日,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9。原告委托代理人:姜海洁,图们市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8。被告:吕嵩,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君诉被告吕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王银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