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宝盈电脑机械有限公司与天津宝禾伟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宝盈电脑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宝禾伟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3833号原告天津宝盈电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宝中道*号。法定代表人周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振刚,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宝禾伟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富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卢伟,执行董事。原告天津宝盈电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宝禾伟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学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了编号为RP-12-0001706号销售合同,合同标的为1台型号为RPL-CB1509S08C的激光雕刻切割机,标的物价格为51000元。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原告付定金255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正常运行后7日内付清尾款25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定金也未履行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RP-12-0001706号销售合同;2、判决被告支付自其违约行为作出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至起诉之日为13525.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RP-12-0001706号销售合同,合同标的为1台型号为RPL-CB1509S08C的激光雕刻切割机,标的物价格为51000元。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在签订合同时付定金25500元(发货后转为货款),在定金到帐后20个工作日内交付全部货物,同时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正常运行后7日内付清尾款25500元。双方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被告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提货或付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未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四×天数。至原告起诉,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双方人员间的短信往来及原告方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进行的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院对该买卖行为予以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给付定金,而被告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定金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核算,原告以51000元为未付款计算违约金有误,应以合同约定的未支付数额为基数计算,对此本院核定的违约金为6834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天津宝盈电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宝禾伟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RP-12-0001706号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截止至2015年5月4日止的违约金6834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4元,被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部分交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在上述期限内交纳后未将票据提交本院的,按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康学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秀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